宁波市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电子学会,英文译名:Ningbo Electronic Association,缩写NBIE。
第二条 宁波市电子学会是由宁波市电子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子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宁波电子专业科技事业繁荣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宁波市电子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广泛凝聚科技力量,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发挥科技人才“智库”的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 宁波市电子学会的办会方针是: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自主发展、民主办会的原则,建立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机制,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学会组织的引领力、凝聚力、服务力和创新力。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六条 宁波市电子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电子学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电子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建设电子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三) 组织电子专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和技术中介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评选、奖励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建设科技创新人才智库。
(七)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和认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研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任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或转移职能,提出政策建议。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编辑发行本会会刊、通讯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宁波市从事电子生产、研究开发的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五)个人会员:从事电子科技工作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两年以上;
3 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审核、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正式成为会员,注册后在学会内部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提出议案权;
(四)优先取得和订阅本会刊物和资料;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为本会刊物撰写学术论文、通讯报道。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二年不按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应在每年社团年检时,在本会网站公布本会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宁波市电子学会组织机构的设置遵循决策机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宁波市电子学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本团体终止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任期同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理事会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政治素质好,社会信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热爱本会工作;
(三)当选时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换届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连续任职的任期可以在两届以上:
1. 在电子专业科技创新方面有显著成就的;
2. 对本会学术研究、科学普及等业务活动的开展长期发挥推进作用的;
3. 团体会员单位每年都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的。
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带领本会持续发展;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照分工范围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指导本会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业务活动项目;
(三) 在会长缺位时,排序第一的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代到继任会长选出时为止。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学会的其他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后,决定秘书处以及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工作;
(六)组织工作人员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会员的联络;
(七)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需要,经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关非社团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通过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届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者担任,得票最高者若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可由监事会自行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发言权,无表决权;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秘书处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检查民主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 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 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任职人员和学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各类人员的任免,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和自律公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在一届任期内,如有二年没有参加应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或者没有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的,即为自动退出学会内职务。
因严重违纪被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学会内职务,同时终止会员资格。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1. 会费收入;
2. 捐赠;
3. 政府部门的资助;
4. 有关单位、个人的自愿资助;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和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以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公益性事业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2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30日十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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